深圳市世華檢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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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針對電動交通設備(電動移動設備)的政策、法規或標準要求
電動交通設備GCC測試標準CPSIA+UL 2272 or 16 CFR 1512+UL 2849
本政策適用的電動交通設備(Electronic mobility (e-mobility) devices,E-mobility devices)
電動交通設備是指小型低速電動運輸設備,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踏板車)以及其他小型輕巧的輪式電動運輸工具。本政策不適用于供兒童使用的電動交通設備。
1、滑板車 Hoverboard
滑板車,也稱為自動平衡電動踏板車或自平衡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有兩個輪子,兩輪之間有一個踏板,使用者可以站立在踏板上。使用者可以通過移動雙腳來控制滑板車向前或向后移動。
2、自平衡單輪車 Self-balancing unicycles
自平衡單輪車通過傳感器與電動馬達相結合來幫助騎行者在單輪車上保持平衡。這種設備沒有手柄供使用者抓握。自平衡單輪車也稱為單輪踏板車。
3、電動滑板 Electric skateboards (e-skateboards)
電動滑板有四個輪子,加裝有電池組和動力系統,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電動滑板可能有手持遙控器,讓騎車人在使用期間控制滑板。
4、電動滑板車 Electric scooters (e-scooters)
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具有兩個或多個輪子、一個踏板、一個供使用者抓握的垂直桿和一種轉向方式。電動滑板車有多種類型,包括可折疊式滑板車、帶支架的滑板車和可騎乘的滑板車,如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滑板車的行駛距離有限,并且最高速度不超過 64.4 公里/小時(40 英里/小時)。
5、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 Self-balancing personal transport devices
自平衡交通設備可能有一個或兩個輪子。這些設備由可充電電池組供電,騎行者通過變換重心來保持設備平衡。
6、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 Electric bicycles (e-bikes or e-bicycles) and electric tricycles (e-trikes or e-tricycles)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是電動輔助踏板自行車。這些是用于個人交通的雙輪或三輪電動交通設備,配有完全可操作的踏板以及一個可輔助推進的電動馬達,馬達功率低于 250 瓦,最高功率時速度低于 25 公里/小時(15.5 英里/小時)。
(1)我們的電動交通設備政策
亞馬遜要求所有其他電動交通設備均經過檢測并符合下列法規、標準和要求:
1、滑板車、自平衡單輪車、電動滑板、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電動三輪車:ANSI/CAN/UL 2272(個人電動交通設備電氣系統標準)
2、電動自行車,以下全部:
《美國聯邦法規》第 16 卷第 1512 部分(自行車要求)
ANSI/CAN/UL 2849(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標準)
注意:紐約州要求所有電動自行車均符合 UL 2849 標準。
(2)您的詳情頁面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1、型號、部件編號或商品編號
2、制造商或品牌名稱
(2.1)對于在紐約州銷售的電動交通設備:
1、商品或包裝上的測試實驗室徽標或名稱的圖片
2、商品通過檢測的安全標準
上述信息必須與檢測報告一致,證明受檢商品與商品詳情頁面上發布的商品相同。
請注意:亞馬遜有確定的檢測、檢驗和認證服務提供商(即目前僅有UL、SGS兩家機構獲得了認可)。
規格參數
行業分類:
交通運輸/電動車/滑板車
產品類別:
品 牌:
規格型號:
庫 存:
生 產 商:
產 地:
中國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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